1、下列既有工業建筑可進行可靠性鑒定:
1)
以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為承重結構的單層和多層廠房等工業建筑物;
2)
煙囪、鋼筋混凝土冷卻塔、貯倉、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鍋爐鋼結構支架、除塵器結構等工業構筑物。
2、當工業建筑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擬繼續使用時;
2) 使用用途或環境改變時;
3) 進行結構改造或擴建時;
4) 遭受災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時。
3、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宜進行可靠性鑒定:
1)
使用維護中需要進行常規檢測鑒定時;
2)
需要進行較大規模維修時;
3)
其他需要掌握結構可靠性水平時。
4、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可進行專項鑒定:
1)
結構進行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時;
2)
結構存在耐久性損傷影響其耐久年;
3)
結構存在疲勞問題影響其疲勞壽命時;
4)
結構存在明顯振動影響時;
5)
結構需要進行長期監測時。
5、工業建筑在下列情況下,可僅進行安全性鑒定:
1)
各種應急鑒定;
2)
國家法規規定的安全性鑒定;
3)
臨時性建筑需延長使用期限。
鑒定對象可以是工業建筑整體或相對獨立的鑒定單元,亦可是結構系統或結構構件。
鑒定的目標使用年限,應根據工業建筑的使用歷史、當前的技術狀況和今后的維修使用計劃,由委托方和鑒定方共同商定。對鑒定對象不同的鑒定單元,可確定不同的目標使用年限。
6、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程序及其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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