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入戶
(一)辦理條件: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且領取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被收養人可隨收養人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
3、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受理申請,在8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后,呈報縣(區)公安局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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