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達標證明或達標監測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3、換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需提供工作總結1份。
4、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注意事項
對于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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