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領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下列使館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說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使館要求產地證、Invoice必須一起認證:
卡塔爾、黎巴嫩、約旦、敘利亞、阿聯酋、利比亞
下列使館要求認證產地證需提供Invoice復印件作為參考:
伊朗、秘魯、利比亞
下列使館要求商業單據需做成商業證明書再送交使館認證:
阿爾及利亞、南非、尼日利亞、意大利
下列使館要求另需填寫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亞
科威特(白色產地證英文部分公司填寫,阿文部分由使館翻譯,收20元翻譯費)
意大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