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辦-理使館加簽?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使館加簽;中國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官/方機構申請原產地證、發貨清單、形式、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領事認證。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使館加簽。
文件需西文翻譯的使館:玻利維亞、多米尼加、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委內瑞拉、烏拉圭、西班牙,等;(我司提供英文、西文、俄文等翻譯服務)
企業文件可自行翻譯并蓋章,官/方或其他組織機構的文件,需翻譯公司翻譯,并應提供翻譯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委內瑞拉、烏拉圭、西班牙為上海領館辦-理,貿促會不提供翻譯服務;其他在北京使館認證的,貿促會可代為翻譯,但要另收費,并延長辦-理時間;
* 企業只做純西文的文件認證的,需提供一份中文翻譯件作為佐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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