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市的任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區購置了一套門面房,原計劃在家門口開一家小型超市,但因資金原因未能如愿,為了不讓門面房閑置,任女士將該房出租給了許先生,雙方經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租金為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租期屆滿后,許先生打算繼續租賃,任女士也沒有收回該門面房,但雙方也未另行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后來就發生了一些糾紛,一起來隨陜西法律咨詢千納美來看看吧。
又過了一年后,任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具備了開超市的資金條件,打算收回出租給許先生的門面房,自己開超市。于是,任女士找到許先生,希望解除二者之間的租賃關系。但許先生認為,雙方對租賃期限未明確約定,自己仍有繼續租住房屋的權利。對此,雙方產生了矛盾。
本案中,**先應當了解的是,案涉合同實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4條**款規定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簽訂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所以本案中,任女士對二者之間租賃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出租人任女士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許先生。
此外,不定期租賃合同還包括《民法典》第707條規定的“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民法典》第730條規定的“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而不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均對其經協商簽訂的租賃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權。也即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定期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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