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為保障將來物權得以實現,在簽訂不動產買賣或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按約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去申請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則是指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有異議,并記入登記簿的行為。即異議登記的行使時間是在已有的登記之后,而預告登記則屬于**次登記,一起來隨陜西法律咨詢千納美來看看吧。
在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合同辦理了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向預告登記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其他物權的均不發生物權效力,因為其欠缺處分權。需注意的是,預告登記并不能消除預告登記權利人外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抗辯權。而異議登記則主要是為減損錯誤登記的公信力,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
預告登記“產生凍結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預告登記生效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不予辦理。異議登記則不能產生“凍結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物權人的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因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由申請異議登記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者行使的失效條件也不同,預告登記一般是基于以下三種情況啊失效:一是自能夠進行不動產本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本登記的;二是權利人放棄預告登記的;三是預告登記保障的債權已經消滅的。異議登記則是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起訴也未申請仲裁的,異議登記自動失去效力。
綜上所述,從二者之間的含義、行使時間、適用情形、制度作用、登記效力、失效條件等各個角度來講,它們之間僅有的牽連為二者都屬于不動產相關的登記,二者都對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起著一定的作用。但預告登記和異議登記的區別則是非常大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之后,會對不動產預告登記和異議登記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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