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受聘于一家軟件開發公司,并與該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正式聘用馬某為本公司技術經理”,合同期為三年,同時約定了薪酬福利。但在今年年初,公司在沒有任何緣由的情況下,將馬某調到行政部,作行政專員,月薪也隨之下調。對此馬某感到十分不滿,馬某認為在自己之前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自己的職位,公司不能擅自單方更改,但馬某與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對此馬某很苦惱,那么,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嗎?一起來隨陜西法律咨詢千納美來看看吧。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簽訂方,應受合同內容的約束,用人單位通過調換勞動者工作崗位進而改變勞動者工作內容和降低月薪的行為,實際上屬于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無法定變更事由和未經合同雙方協商,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本案中該軟件公司在沒有任何緣由也未與馬某協商的情況下,單方變更馬某工作崗位和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5條也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應通過與員工協商來變更勞動合同。此外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時,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實踐中,如因上述情況發生糾紛,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申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