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館加簽是指我國外交機構和/或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在涉外文件上確認我國公證、認證機 關或某些特殊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屬實。經過認證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為文件使用國有關 當局所承認。
大使館和領事館所認證出的文件在該國家一樣承認,所以出口的商業文件,駐北京大使館、上海領事館、香港領事館都可以一樣做認證的,不同的是北京是大使館,其它地方的是領事館拉,有些國家在北京只有大使館,在其它地方沒有領事館的,由于北京大使館的**,所以出口企業商業文件很多都是在北京加簽的。
所以,大家常見的詞:使館認證、領事認證、使館加簽,大家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同一表面意思。
辦-理個人基本資料認證:
1、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未受刑事處分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異者除未再婚證明外,還須提供離婚協議書公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公證)須在本人所在地的公證處公證;
2、 申請人持上述公證/書到外交部申請認證后持公證/書及其復印件親自到印尼駐華使館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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