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加簽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大使館在受理領事加簽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加簽,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對外貿易單據加簽的加簽機構;
對外貿易單據加簽,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職能,依據國際慣例以及國外有關當局和客戶的要求, 應國內出口企業的申請,對信用證要求的用于出口商品通關結匯的有關單據或有關保險公司、船公司等機構出具的單據進行加簽。
領事加簽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加簽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于領事加簽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領事加簽相關注意事項
1. 由于辦-理領事加簽的時間相對較長,有需求的企業一定要盡量提早前來辦-理,以爭取工作上的主動。
2.哥倫比亞大使館要求授權書必須和營業執照一起加簽。
3.菲律賓、泰國、委內瑞拉、土耳其、古巴大使館要求所有文件要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供大使館留底。如:送辦土耳其國家的文件,在份數欄內應填“2”份,申辦公司收到為“1”份,另1份由土耳其大使館留底保存。
4.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卡塔爾大使館要求提供英文的目的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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