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領事簽章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的印章及簽字真實,從而向域外機構起一種證明和介紹作用。
2、作為出口結匯的一個必經程序和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領事簽章,可以使被簽章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3、通過領事簽章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使(領)館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例加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
領事簽章的作用:
(一)、通過領事簽章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上的印章及簽字真實。
(二)、通過領事簽章,可以使被簽章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貿易主管部門、、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三)、通過領事簽章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領事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統計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等)。而且通過領事簽章可以防止商人的詐、弄虛作假和逃稅行為。
(四)、由于領事簽章費用較高,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非關稅性貿易壁壘,也可以達到變相進口的目的。同時,通過領事簽章收取簽章費用,也可以增加領事的收入。
涉外公證/書的格式.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領事簽章,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的時效性.
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托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簽章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后再申辦領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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