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領事雙認證,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必須辦-理領事雙認證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領事雙認證。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領事雙認證。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領事雙認證。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領事雙認證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領事雙認證。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雙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雙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領事在受理領事雙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雙認證,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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