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加簽手續?
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大使館加簽和文書使用國駐華大使館的加簽。
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客戶根據本國的法律或規定要求中國外貿公司、出口企 業提供的涉外商業文件或單(如原產地證明書、商業INV、提單、裝箱單、保險單、合同、營 業執照 等),需經中國外交部和外國駐華大使館辦-理大使館加簽。根據廣大外貿公司和企業的 申請,可以為他們代理申請涉外商業貿易文件或單證的大使館加簽業務。
大使館加簽的目的:
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 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