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構,如內政、民政、勞動或司法等部門,只接受經自己國家的外交或領事機構雙認證的外國文書。如涉外文書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雙認證,而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領事雙認證,會導致被文書使用國拒絕接受。因此,通常情況下,送國外使用的涉外文書需辦-理雙雙認證。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國只要求對涉外文書辦-理單雙認證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雙認證,不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雙認證。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雙認證,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雙認證?
不可以。**先,外國駐華領事或領事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其次,外國駐華領事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雙認證,而后外國駐華領事再確認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領事雙認證的作用
1、通過領事雙認證證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文件的印章及簽字真實,從而向域外機構起一種證明和介紹作用。
2、作為出口結匯的一個必經程序和出口貿易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領事雙認證,可以使被雙認證的單據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發生法律效力,并被進口國有關機構(如、銀行等)所承認和接受。
3、通過領事雙認證可以使進口國的駐華使(領)館對我國與其貿易進行審查,特別是就進口國實行特殊貿易政策(例加禁止或進口、反傾銷)的貨物實施審查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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