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試用期的各種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熱點話題。其中試用期是否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如何界定等都是困擾企業和求職者的常見問題,今天我們就試用期的相關問題做一個簡單的闡述。
1、試用期可以不給員工繳社保?
許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與員工單方面約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轉正后再參保”。也有一些勞動者認為,試用期還不屬于正式員工,單位不交社保是應該的。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試用合格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勞動者認為,在試用期內,自己還不算正式的員工,單位可以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等轉正了再簽即可。這種想法是錯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試用期一律為六個月?
對于新入職的員工,不管勞動合同期限多長,有的用人單位告訴員工,試用期都是六個月,說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的確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賠付補償金嗎?
試用期內無論是員工還是企業方,就解除勞動關系達成的。只需要提個工作日向對方提出告知并說明即可,企業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需要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支付相應的薪資。員工也應該盡量提前告知企業,以方便企業盡快補充人員。(文章部分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邦孚人力是多年來從事勞務派遣、人事代理、靈活用工、薪酬外包、企業管理咨詢等的人力服務外包機構,是國內提供企業人力資源綜合解決方案有影響的人力資源公司之一。公司先后為數量眾多的企業提供了服務外包,全力幫助客戶規范用工、降低人力成本、減少勞動糾紛,并提供政策咨詢和管理方案,從而使企業專注于核心業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運營績效,在業界贏得了良好的口碑。(本文不代表作者觀點,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