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需要辦-理大使館蓋章? 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大使館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或外國駐華使(領)館〕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大使館蓋章;中國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官/方機構申請原產地證、發貨清單、形式、規格證明、重量證明、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或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商品檢驗證明書、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等,這些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也需辦-理大使館蓋章。反過來,外國有關文書在送中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大使館蓋章。
概述 :簡稱大使館蓋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稱 “外交蓋章。是指一國外交、大使館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蓋章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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