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阿聯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亞、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維亞、古巴、剛果(2份)、哈薩克斯坦、、黎巴嫩、利比亞(2份)、盧旺達、緬甸、也門、越南、伊朗、約旦、印度尼西亞、印度 。
下列領事館要求所有蓋章文件須提交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供領事館留底:
菲律賓、泰國、委內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辦土耳其國家的文件,在份數欄內應填“2”份,申辦公司收到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領事館留底保存。
不予蓋章的規定.
領事館蓋章是外交或領事館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文書推介和確認的活動。因此,當您的文書中有違反我國及文書使用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主權和尊嚴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時,蓋章機*關有權不予蓋章。同時,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單據等不符合《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時不予蓋章。關于領事館蓋章的相關解釋權歸外交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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