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館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館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館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領館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館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構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于領館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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