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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證法》的有關規(guī)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及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guī)定,而且必須有相關外文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申辦領事館加簽,也不能送往國外使用。
涉外公證/書必須辦-理領事館加簽嗎?
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領事館加簽。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領事館加簽。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領事館加簽。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領事館加簽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領事館加簽。
可申辦領事館加簽的文件:
1、經由貿促會或商檢局(法檢產品由商檢局加簽)加簽 的通關結匯用的商業(yè)文件,如原產地證、商業(yè)CI、價格單、裝箱單、檢驗證(健康證、分析證、無放射證等)、品質證/書、提單、 各類運輸證明、屠宰證/書等。
2、不屬于上述1的其他文件,如商業(yè)合同、協(xié)議書、委托 代理證/書、授權書、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銀行資本證明以及業(yè) 務證明等(須經中國貿促會做成證明書,然后交外交部和駐華 領事館辦-理領事館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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