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地證、CI、價格單、商檢證等文件按份收費;CI按總金額收費的有阿聯酋、卡塔爾、伊朗、約旦、敘利亞、利比亞、黎巴嫩等領事館,其余領事館按份收費。
2、部分駐華領事館不收蓋章:如希臘、馬爾他、巴勒斯坦、博次瓦納及坦桑尼亞等。
3、已由中國貿促會送交外交部的蓋章文件,如公司要求退回,只退文件不退蓋章費,重認重交費。
(正規代理各國領事館蓋章)
蓋章是對公證而言。當文書在國與國之間傳遞時,為了能夠使一國出具的文書能夠被另一國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領事館/領事館公證蓋章應運而生,領事館蓋章被稱為是“為出國的文書辦-理簽證”。它涉及的方面很廣,從國內到國外,從公司的成立到解散,從人身到財產,從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領事館/領事館公證蓋章發揮著特殊的積極作用。領事館蓋章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館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蓋章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館蓋章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館蓋章。
領事館蓋章的范圍
其范圍主要有:
(1)貿促會系統所簽發的一般原產地證;
(2)由貿促會簽證機構蓋章的涉外商業單據文件。常見的有:商業INV、箱單、價格單、船公司證明、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
(3)根據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要求,需要辦-理領事館蓋章的其它有關單據文件。
在實際業務中,需要辦-理領事館蓋章的單據文件**為常見的是原產地證和商業INV。
對商業單據文件(如原產地證)予以領事館蓋章,通常在信用證中作如下規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 CONSULATE”(中國貿促會出具的原產地證明,必須由某國領事館予以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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