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蓋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大使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大使館蓋章,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大使館或大使館辦-理大使館蓋章。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大使館的大使館蓋章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大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蓋章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蓋章,而后外國駐華大使館再確認蓋章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隨著中國對外經貿往來的日益頻繁,越來越多的企業向國外出口商品,開展經貿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據、證明等文書往來,中國與國外文書真實性的采信與法律效力問題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大使館蓋章作為國家之間的文書推介活動,可通過對有關公證文書和商業文書環環相扣的確認,有效避免文書接受國因懷疑簽字或印鑒的真實性而拒絕接受文書。可以說大使館蓋章是企業出口可少的“通行證”。要想獲得這個“通行證”,除了要辦-理外交部認證司的蓋章手續外,同時還要辦-理外國駐華大使館的蓋章手續。有了大使館蓋章這個“通行證”,企業的文書才能與使用國當地的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國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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