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單據加簽,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職能,依據國際慣例以及國外有關當局和客戶的要求, 應國內出口企業的申請,對信用證要求的用于出口商品通關結匯的有關單據或有關保險公司、船公司等機構出具的單據進行加簽。
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館加簽是否有時效規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館加簽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領事館在受理領事館加簽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館加簽,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一、領事館加簽的定義
領事館加簽是領事館加簽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國外有關文書上**一個印鑒、簽名予以確認的活動。
二、領事館加簽的目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外領事館實踐,領事館加簽的目的是使我國出具的文書能在其他國家境內得以承認,不會因懷疑文書上的印鑒、簽名的真實性而影響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三、新中國領事館加簽發展
領事館加簽是世界各國為了相互便利文書往來而在領事館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國際慣例。新中國成立6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領事館加簽工作得到充分發展,已形成以外交部認證司為中心的國內外多層次加簽體系,符合我國國情,總體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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