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事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加簽,而后外國駐華領事館再確認加簽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館加簽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館加簽,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館加簽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領事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對外貿易單據加簽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商對貨物的交接和貨款的結算主要是通過各種商業單據的轉移來實現的。為確保這些商業單據的真實性,實現交易的安全,順利實現貨物通關結匯, 根據國際慣例和進口國的相關規定,通常由出口商所在地商會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商業單據加以確認和證實。這既是出口貨物能否順利通關的前提條件, 也是進口商按照信用證支付貨款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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