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國家的主管機構,如內政、民政、勞動或司法等部門,只接受經自己國家的外交或領事機構蓋章的外國文書。如涉外文書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蓋章,而不辦-理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的領事蓋章,會導致被文書使用國拒絕接受。因此,通常情況下,送國外使用的涉外文書需辦-理雙蓋章。只有在當事人明確了解文書使用國只要求對涉外文書辦-理單蓋章的情況下,才可只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蓋章,不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蓋章。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蓋章,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蓋章?
不可以。**先,外國駐華領事或領事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其次,外國駐華領事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蓋章,而后外國駐華領事再確認我國外交部認證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您的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蓋章?
送往外國使用的,文書使用國在我國設有領事且開展領事蓋章業務,同時該領事轄區包括為您文書辦-理領事蓋章的地方外辦所在的省(市、區)內涉外公證處、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地方分會出具的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及單據等。
舉個例子說明:如意大利駐上海有總領事,并且開展領事蓋章業務,其領區(即該領事管轄的范圍)包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如您的文書在浙江省出具擬送往意大利使用,應在浙江省外辦辦-理領事蓋章后,再送往意駐上海總領事辦-理領事蓋章,無需送外交部認證司和意駐華領事辦-理領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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