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領事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加簽,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領事或領事辦-理領事加簽。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領事的領事加簽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領事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加簽,而后外國駐華領事再確認加簽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目前,在我國辦-理涉外文件的領事加簽還需要先到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加簽,確認我國公證機*關或某些特定機*關的簽章屬實,然后送到領事辦-理領事加簽。由于出口企業的領事不在同一地區,不同國家的領事又有不同的要求。給我國出口企業辦-理領事加簽帶來諸多不便。為了給出口企業提供便利,早在08年代初就開展了代理領事加簽業務,并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素以出簽快速、質高方便的工作風格為出口企業提供了良好的服務,贏得廣大出口企業的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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