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并辦-理加簽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領館加簽和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的加簽。
在國際貿易中,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客戶根據本國的法律或規定要求中國外貿公司、出口企 業提供的涉外商業文件或單(如原產地證明書、商業INV、提單、裝箱單、保險單、合同、營 業執照 等),需經中國外交部和外國駐華領館辦-理領館加簽。根據廣大外貿公司和企業的 申請,可以為他們代理申請涉外商業貿易文件或單證的領館加簽業務。
領館加簽的目的:
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 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加簽是對公證而言。當文書在國與國之間傳遞時,為了能夠使一國出具的文書能夠被另一國所接受,具有有效性,領館/領館公證加簽應運而生,領館加簽被稱為是“為出國的文書辦-理簽證”。它涉及的方面很廣,從國內到國外,從公司的成立到解散,從人身到財產,從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領館/領館公證加簽發揮著特殊的積極作用。領館加簽是指一國的外交、領館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加簽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館加簽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館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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