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大使館簽章。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大使館簽章。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大使館簽章。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大使館簽章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大使館簽章。
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其大使館簽章如何辦-理?
目前可以參考以下三種辦法:⑴征得進口商同意,找第三國的駐華使(領)館代為簽章;
⑵僅由外交部認證司對文件進行簽章;
⑶與進口商協商,由貿促會出具證明,證明進口國目前在中國尚無大使館,為此要求給予免認單據文件的待遇。
簽章是對公證而言。當文書在國與國之間傳遞時,為了能夠使一國出具的文書能夠被另一國所接受,具有有效性,大使館/大使館公證簽章應運而生,大使館簽章被稱為是“為出國的文書辦-理簽證”。它涉及的方面很廣,從國內到國外,從公司的成立到解散,從人身到財產,從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大使館/大使館公證簽章發揮著特殊的積極作用。大使館簽章是指一國的外交、大使館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簽章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大使館簽章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大使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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