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認證是領事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國外有關文書上**一個印鑒、簽名予以確認的活動。
二、領事認證的目的
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外領事實踐,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我國出具的文書能在其他國家境內得以承認,不會因懷疑文書上的印鑒、簽名的真實性而影響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三、新中國領事認證發展
領事認證是世界各國為了相互便利文書往來而在領事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國際慣例。新中國成立6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領事認證工作得到充分發展,已形成以外交部領事司為中心的國內外多層次認證體系,符合我國國情,總體與國際接軌。
隨著出口主體多元化,貿易方式多樣化和單據形式種類復雜化,為了維護廣大申請單位的切身利益,減少貿易磨擦,**限度地降低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將價格類、特殊商業INV等單據(證)劃歸以商事證明方式予以認證。
涉外商業單據 主要包括:
1、商業INV(限于L/C結匯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諾性、限制性”條款);
2、重量單;
3、裝箱單;
4、提單;
5、各類運輸證明(如船證明等);
6、保險單;
7、其他用于結匯的單據或票據;
使用須知:
1.制單時需認真仔細確認單據。
2.要合理安排認證時間,各國駐華使館認證時間較長。
3.遞交完整的認證資料,文件上的印章要清晰,ISO證/書、GMP證/書、報關單等文件的復印件要清晰。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
不可以。**先,外國駐華使館或領館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其次,外國駐華使領館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認證,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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