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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領事簽章。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shù)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領事簽章。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領事簽章。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領事簽章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領事簽章。
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其領事簽章如何辦-理?
目前可以參考以下三種辦法:⑴征得進口商同意,找第三國的駐華使(領)館代為簽章;
⑵僅由外交部認證司對文件進行簽章;
⑶與進口商協(xié)商,由貿促會出具證明,證明進口國目前在中國尚無領事,為此要求給予免認單據(jù)文件的待遇。
領事簽章與我們工作生活中的很多活動都息息相關。但是這樣一個簡單的例子,其實已經生動地體現(xiàn)出領事簽章的作用。試想一下,如果國內出具的文書沒有經外交部和駐華領事簽章,那么這本文書在國外使用時,國外的相關機構必然難以辨別其真?zhèn)危M而可能拒絕接受這本文書,這樣就會給文書持有人在國外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辦-理領事簽章**主要的意義就在于使國外的相關機構能夠確認并接受我國內出具的文書,使之在國外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上述案例中,那些為申**而遞交的材料必須先經過領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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