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館簽章的目的:
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 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領事館簽章”是商業簽章中的一種。由于它可以對進口商品的產地、價格、擔*保等方面進行,加之簽章所需時間相對較長,費用較高,近年來,越來越多地被一些國家用作進口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措施。如科威特、南韓、阿根廷、土耳其、埃及等國規定:凡進口貨物必須出具經“領事館簽章”的一般原產地證/書,貨物方能通關。
可能您正在為次做上海領事館簽章而煩惱,或許是為了趕時間而抱怨當地貿促會辦-理時間太長,由于需要提供的文件很多,客戶提供的簽章資料中有很多的文件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需要補資料,這浪費了大量寶貴的時間。
什么時候需要辦-理領事館簽章?
答: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館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托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館簽章;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機構申請原產地證、Invoice、裝箱單等,或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上述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辦-理領事館簽章。反之,外國有關文書在送我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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