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國駐華領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而后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通常認證的資料有:產地證、 商業INV、裝箱單、合同、報關單、營業執照、提單、等各類商業文件送各國大使館認證加簽。
提交需認證的各類單證一律用打字機繕制,手寫無效。并要求做到清潔、完整、有效、凡修改處要蓋申請單位校對章(每份單證使用校正章不得超過三處),提交時應注明各單證需認證的份數。
認證文件需要加手簽的,應提供有效依據(如L/C等)。
所有單證認證須在貿促會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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