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國家和地區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的需要,紛紛制定了嚴格的貿易保護政策,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所提供的涉外商業單據和文件,需經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才能在進口國辦-理通關結匯手續。使領館認證不僅僅是一種慣例,而且在不少國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經過認證的單據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為使用國有關當局所承認。
為什么要辦-理領事認證蓋章? 領事認證的目的是向使用文書的外國機構證實文書的真實性,避免因其懷疑文書上簽字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使用。比如說,國內公證處出具出生公證/書,當事人如果不辦領事認證直接拿到A國使用,A國主管當局無法核實這份文書的真偽,因此將拒絕接受,A國當局會要求當事人將文書經過A駐華使(領)館確認。而A國駐華使(領)館也沒有中國內公證處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本身的真偽,因此又會要求文書先經中國官/方機構認證,證明有關文書證單位的印章及官員簽字屬實,然后A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中國官/方機構的印章、簽字屬實。此后A國主管當局才會接受此文書。
外交部領事司和使領館認證
對申請單位提交代理的單據文件審核后,對于可以辦-理領 事認證的單據(如產地證)和官/方機構、公證部門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動植物檢疫局出具的動植物檢疫證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領事司進行認證。對擬辦-理的領事認證,屬于貿促會認證范圍的單據文件,如:INV、提單、屠宰證、商檢公司出具的商檢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等,先由貿促會直接加蓋單據證明章予以認證,然后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對于需制作國際商事證明書的,先由總會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再送外交部領事司。
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是否須中方領事認證?
答:外國駐華使館或駐內地及港澳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可徑在我國內地和港澳地區使用,無須辦-理中方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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