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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使領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后要盡快使用。 A省(區、市)公證處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文書,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辦申辦領事認證?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辦理領事認證的省級外辦只掌握本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不便核實真偽,不能為其辦理認證。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或其他機構申**書或其他文書,并到該公證處或其他機構所屬省級外辦申請領事認證。 認證的對外貿易單據種類; 企業提交認證的外貿單據應屬于單據認證業務范圍,單證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清晰、準確, 應連同原產地證明書一起申辦, 同時并提供有關依據,如信用證、報關單、合同等相關依據。通常需要貿促會認證的對外貿易單據如下: 1.商業INV(企業須提供報關單原件。如暫時無法取得報關單原件,須提供報關單預錄聯, 并向貿促會出具保函) 2.裝箱單 3.提單 4.船公司證明 5.運費 6.保險公司出具的商業保險單據 7.清真屠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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