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獸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倉庫應當整潔、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風、干燥,其面積應當與經營的獸藥品種、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規定條件:(一)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城區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營業場所和倉貯面積均不少于50平方米。(二)在鄉鎮以下(含鄉鎮)設立的獸藥經營企業,營業場所和倉貯面積均不少于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