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回彈儀的檢測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
二、采用回彈法檢測灌漿料強度時,宜具有包含下列內容的資料:
1、工程名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2、構件名稱及灌漿料類型;
3、灌漿料澆筑日期、養護情況及澆筑日期等;
三、檢測原因。
回彈儀在檢測前后,均應在鋼砧上做率定試驗,并應符合本規程第3.1.2條的規定。
對同批構件灌漿料強度按批抽樣檢測時,構件應隨機抽取,抽檢數量不宜少于同批構件總數的30%且不宜少于10件。當檢驗批中構件數量大于30個時,構件抽樣數量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灌漿料強度按單個構件檢測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對于一般構件,測區數不宜少于10個。當受檢構件某一方向尺寸不大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不大于0.3m時,每個構件的測區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5個。
相鄰兩測區的間距不應大于2m,測區離構件邊緣的距離不宜小于0.2m。測區尺寸宜為200mm×200mm。
五、測區應選在使回彈儀處于水平方向的灌漿料澆筑側面。
測區宜布置在構件的兩個對稱可測面上,當不能布置在對稱的可測面上時,也可布置在同一可測面上,且應均勻分布。在構件的重要部位及薄弱部位應布置測區,并應避開預埋件。
測區表面應為灌漿料原漿面,并應清潔、平整,不應有疏松層、浮漿、油垢、涂層以及蜂窩、麻面。
六、對彈擊時產生顫動的薄壁、小型構件,應進行固定。
灌漿料強度的計算
一、采用按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進行強度換算的灌漿料實體構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普通成型工藝;
2 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模板;
3 灌漿料為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基灌漿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T 50448規定的第Ⅳ類水泥基灌漿材料;
4 構件表層為干燥狀態;
5 自然養護;
6 構件齡期不宜超過180d;
7 抗壓強度為(25.0~80.0)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