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
3、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或繁體字、異體字等不規范漢字;
4、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內容: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番號;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6、企業名稱不得與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相同;
7、企業名稱不得與注銷企業名稱相同;
8、企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前的原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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